图片来源:中证协

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证协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经中证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并于10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修改决定》共涉及27条内容。例如,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以上”。

第二项修改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