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参保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住养、护理、活动期间,或者在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中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及残疾用具费用、营养费等。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内因经营过失引发对其他不特定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因保险事故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送餐等工作人员自身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

《意见》指出,对于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市、区民政局按各机构签约时核定床位数内的实际投保床位数,给予基准保费各三分之一的资金资助;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海市民政局给予全额保费资助,保费按照投保的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或其养老护理等工作人员规模计算。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保险费用,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