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新规来了!
11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实施,涉及金融租赁公司、房贷利率、外资准入等方面。
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具体而言,《办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办法》还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建立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主体为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管理办法》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规行为,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公告还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2001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条例》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强化水泥玻璃行业产能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通过严格产能认定、提高新建项目标准、简化跨省流动程序等方面相应调整,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水泥玻璃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加严水泥置换要求,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实施地区差异管理,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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